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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受理范围:

    1.对权限范围内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教育部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的检举控告。

    2.对权限范围内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学校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
    3.监察对象对学校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复查申请。

    4.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
    二、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虚假举报行为,必须承担法律责任。

    三、监察审计处提倡和优先受理实名举报,即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。